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东,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连云港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于绪金。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东与被告连云港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找酒水促销员。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2000元预付款转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盖章的收据。后被告没有履行双方协议的内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预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2021年6月19日,被告连云港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亚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主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