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锡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福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锡利与被告刘福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锡利及诉讼代理人牛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宪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锡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刘福宪偿还赵锡利借款10000元;2.要求由刘福宪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刘福宪因孩子患白血病需要治疗向赵锡利借款10000元,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未出具借条,至今未给付。赵锡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赵锡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福宪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锡利与刘福宪系亲属关系,2014年10月,刘福宪因孩子患白血病治疗向赵锡利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录音光盘、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福宪向赵锡利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赵锡利已经向刘福宪提供了借款本金10000元,刘福宪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赵锡利要求刘福宪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福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赵锡利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福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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