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丹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毕丹阳与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丹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毕丹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药材款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药材种植回收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种植(由被告提供种源)药材“独角莲”,成熟后由被告按每公斤30元全部回收,即:500公斤X30元/公斤=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约定此款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秋,原、被告签订药材种植回收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种植(由被告提供种源)药材“独角莲”,成熟后由被告按每公斤30元全部回收。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约定回收款15,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信守承诺,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给付回收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毕丹阳药材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