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玛德名都A区5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金云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红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被告: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冲、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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