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系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唐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贺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罗亮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唐姣、贺文明、罗亮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金裕 人民陪审员 彭若涛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