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威。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王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苗苗。

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史威诉徐苗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豫0203民初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徐苗苗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史威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威以撤诉为由,要求解除对徐苗苗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史威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徐苗苗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史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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