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6号五洲大厦2-6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97C17Q。 法定代表人:黄有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君,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小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小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担保人唐君生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七星区字第30261139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小珍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唐君生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七星区字第30261139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信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