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艾维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红枫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士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倩胤,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906室。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苏州艾维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与本院(2021)沪72民初810号案件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一致,故本案相关诉请将在该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本案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可在另案合并主张计算受理费后再行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艾维尔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人民陪审员 朱 历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储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