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永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巩义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永建与被告张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永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永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永祥支付申永建欠款52,400元。事实和理由:申永建与张永祥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4月份,张永祥让申永建到巩义市××关镇口头村建造围挡,但完工后张永祥欠申永建施工费及材料款52,400元未付。经催要,张永祥于2019年10月29日向申永建出具欠款条一份,并承诺于2020年6月底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申永建欠款。

被告辩称

张永祥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永建为张永祥建造围挡,后张永祥于2019年10月29日向申永建出具欠款条一份,载明:“欠款,今欠申永建围挡材料及施工费共计伍万贰仟肆佰元整(¥52,400元),此款2020年6月底付清。欠款人:张永祥,2019.10.29”。出具欠款条后,张永祥未按约定支付申永建欠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申永建为张永祥建造围挡,后张永祥向申永建出具欠款条一份,张永祥应支付申永建相应款项。根据张永祥出具的欠款条,张永祥尚欠申永建52,400元未付,且张永祥承诺于2020年6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申永建要求张永祥支付欠款52,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永建5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张永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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