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田立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田立国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田立国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田立国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核实现被执行人田立国在达州监狱服刑,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沈 玮
审判员 杨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