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与轩辕路交口依澜雅居19号楼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NWD53T。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褚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合肥聚永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88号祥源城四期B6幢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PJ2F98。
法定代表人:蒋在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褚彬、合肥聚永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褚彬、合肥聚永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彬、合肥聚永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安徽锐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倪 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