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剑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仇潘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剑翔与被告仇潘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剑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潘卓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剑翔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元,于2021年3月15日以及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分别借款1200元、1300元,总计3000元。说好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进行还款,却迟迟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仇潘卓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仇潘卓分三次向原告余剑翔借款,原告余剑翔于2021年2月22日、3月15日、3月18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仇潘卓转款500元、1200元、1300元。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仇潘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余剑翔借款本金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仇潘卓负担(该款原告余剑翔已预交,被告仇潘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