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178661。
法定代表人:吕彦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罗丽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黄山弘博歙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路徽州新天地G4幢4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57847874P。
法定代表人:凌红军,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红军、罗丽珠、黄山弘博歙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