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志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原告赵志业妻子。
被告:赵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业诉被告赵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志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赵志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