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原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X13200677U。

负责人:林拥旗,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舟、延余英(均系一般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商东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莘县,住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

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7281W。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与被告商东光、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东光、鲁商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本金281427.91元、利息3202.03元、本金罚息21.68元、利息罚息21元,本息合计284672.62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284672.62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1日执行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的利率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8550元。4、判令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日,被告商东光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购买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南紫薇路东房屋及储藏室提供360000元(叁拾陆万元)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40年2月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每月的计息天数按照30天计算),执行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30%,利率调整方式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对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因房屋及储藏室房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应由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同时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商东光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后,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持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违约情形符合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原告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商东光、鲁商置业公司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2月1日,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贷款人)与商东光(借款人、抵押人)、鲁商置业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下内容:“借款人借款用于购买鲁商置业公司开发的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南紫薇路东房屋及储藏室,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即2010年2月1日至2040年2月1日)。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3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贷款利率按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贷款利率调整日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30天计算。借款人的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751.65元。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阶段性保证。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该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财产为商东光所有的位于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南紫薇路东房屋及储藏室。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于2010年2月1日将贷款36万元发放至商东光指定的收款人鲁商置业公司账户。商东光签署《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东光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商东光偿还剩余全部借款、利息等。截至2020年8月31日,商东光欠付借款本金281427.91元、利息3202.03元、本金罚息21.68元、利息罚息21元,合计284672.62元。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主张以284672.62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1日执行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的利率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的利率计算。

为本次诉讼,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代理采购合同》一份,但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未实际给付律师费。

根据山东银保监局批准,自2020年12月28日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升格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与商东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商东光理应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商东光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商东光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本金281427.91元、利息3202.03元、本金罚息21.68元、利息罚息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要求商东光偿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284672.62元为基数,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1日执行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的月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符合当前利率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LPR标准亦非固定不变,故对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主张的上述逾期利息,本院对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30%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的数额予以支持。关于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主张的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复利,因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未作出明确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鲁商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鲁商置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东光追偿。建行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商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281427.91元、利息3202.03元、本金罚息21.68元、利息罚息21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息合计284672.62元;

二、限商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284672.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1日执行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30%再上浮50%确定的月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不超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30%再上浮50%计算的数额为准);

三、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东光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商东光、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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