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义忠,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丽,女,****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系姜义忠的女儿。

被告:秦月胜,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义忠与被告秦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姜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月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8年2月22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已经到期。因原告病重卧床,多次讨要无果,也未偿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辩称 秦月胜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姜义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秦月胜欠姜义忠人民币50000.00元,2018年2月22日-2021年2月22日一次性还清。欠款:秦月胜。

秦月胜没有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证据,可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姜义忠2018年2月22日借给被告秦月胜50000.00元;约定2021年2月22日一次性还清。

本院认为,被告秦月胜向原告姜义忠借款500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22日,现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告秦月胜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月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姜义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由秦月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喜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邱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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