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金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8)黑09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 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金亮至 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金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