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敏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超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作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陈恩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作芳、陈恩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