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兴委。 被执行人:董智文,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康光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洪英与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董智文履行(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洪英43,775,0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 2、因被执行人董智文拒不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有银行存款1,786.52元,已依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股权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 4、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 5、结案前1个月内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询,无财产信息。 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3,775,000.00元,未清偿43,773,263.48元。 该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魏洪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昌志 审判员 刘成林 审判员 吕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