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马芝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马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兵诉被告马芝正、马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永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永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