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颖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岳小玲,又名岳彩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颖坤与被执行人岳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岳小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颖坤款46155.5元。因被执行人岳小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H×××××号五菱牌机动车。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拍卖,于2021年4月13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4330元。 查明被执行人岳小玲名下有地址为远大理想城5号楼1001室(期房)不动产,因欠款标的较小,余2.24265万元未履行到位,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不宜处置。 三、2021年4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 2021年4月2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被执行人未缴纳公积金。 四、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五、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7367.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4330元,扣除执行费611元后,尚余22426.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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