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海荣,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申请执行人:张青兰,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闫卓,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闫某1,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申请执行人:闫某2,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新县奇龙岭生态家庭农场。
住所地:新县吴陈河镇杜洼村奇龙岭一号。
法定代表人:岑垚林。
被执行人:陈久峰,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海荣、张青兰、闫卓、闫某1、闫某2与被执行人新县奇龙岭生态家庭农场、陈久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县奇龙岭生态家庭农场、陈久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新县奇龙岭生态家庭农场、陈久峰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