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土,男性,1953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常孟姣,男性,1949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金土与常孟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孟姣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