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葫芦岛市连山区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亮,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张某1,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张某1妻子,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第三人张某1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0年6月7日9时00分开庭,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