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远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忠,重庆市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原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远玖与被告张原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远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原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远玖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原豪支付方远玖工资832.5元;2.由张原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张原豪雇请方远玖等七人到河北省唐山市雷富庄和东那母庄安装天然气管道,完工后张原豪欠付方远玖工资832.50元,方远玖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原豪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方远玖按约提供劳务后,张原豪应根据《欠条》支付工资,故方远玖要求张原豪支付欠付工资83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原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方远玖劳务工资8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原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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