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韦文全,男,****年**月**日出生,住来宾市兴宾区,现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雄诉被告韦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雄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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