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韦文全,男,****年**月**日出生,住来宾市兴宾区,现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雄诉被告韦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雄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