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邓新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刘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5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新磊、刘文龙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新磊、刘文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二、2021年8月16日,向刘文龙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范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8日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邓新磊、刘文龙的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扣划被执行人刘文龙银行存款3157.42元,执行人刘文龙自动履行6842.58元,被执行人刘文龙已履行完毕。扣划被执行人邓新磊银行存款1066.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活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提起执行异议和恢复执行的规定,经合议庭讨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625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新磊负有继续履行(2020)豫1625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