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史春香,女,****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 申请执行人刘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管恩龙,男,1988年年7月6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管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史春香于2021年1月4日对查封被执行人管恩龙名下的坐落于大石桥市金龙御景小区5号楼3单元100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史春香称,2017年4月12日,我与管恩龙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管恩龙将坐落于大石桥市金龙御景小区5号楼3单元1006号房屋出售给我。我通过丈夫顾世东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之后,管恩龙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将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因交易时该小区房屋未满足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无法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后满足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已被法院查封。现请求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7年4月12日,案外人史春香与被执行人管恩龙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被执行人管恩龙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大石桥市金龙御景小区5号楼3单元1006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史春香,房屋价格为380000元,同日,案外人史春香丈夫顾世东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执行人管恩龙350000元,余下30000元购房款约定办理完过户手续付清。之后,被执行人管恩龙将房屋交付案外人史春香,案外人史春香将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双方交易时,该小区房屋均未满足产权登记条件,因而该房屋没有过户到案外人史春香名下。2018年9月14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辽0882民初5515号之一],将该房屋予以查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手房转让合同》、营口银行客户对账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通信业务收据、《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协议书》及收据、水费通知单等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史春香与被执行人管恩龙签订了《二手房转让合同》,实际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给付了购房款,并也实际占有和居住了该房屋,因交易时该小区未满足产权登记条件而未过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大石桥市金龙御景小区5号楼3单元1006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佳才 人民陪审员  杜俊蒲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刁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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