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安徽XX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XX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XX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016264080000005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