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海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3XBTP19Q。 法定代表人:王龙。 被告:博爱县华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好友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6PRTE9P。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伟。 第三人: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聚集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华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琼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