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夏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杰与被告夏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保全费283元,合计513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瀚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