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1763XXXX),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经营者:贺瑞森,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赵文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赵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再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文春给付剩余租金525 546.73元、案件受理费905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文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文春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文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文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剩余租金525 546.73元、案件受理费905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确认,被执行人赵文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赵文春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赵文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森顺发建材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赵文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