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军,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和平开发区微乐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洪,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甘01民初871号之二变更保全民事裁定。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建公司复议称,不得解除被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在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0623××××0041的账户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主张该账户中资金均为学生贷款,补助金等专款,非被申请人资金,但经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核实,该账户中仅有部分资金系学生专款,贵院将全部资金解封将损害申请人权益;二、被申请人经法院调解承诺先行支付400万元后又反悔,不具备基本的诚实信用。被申请人提出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榆中和平分理处账户6200××××2051资金400万元和查封教学楼作为反担保,但经申请人核实,该账户未被查封,账户内无400万元资金;三、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教学楼不具备执行可能,不符合反担保条件,贵院不应准许。综上所述,贵院解除被申请人的账户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提出请求,望裁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 稼 耘 审 判 员 ?张秉德 审 判 员 ?张煜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 照 阳 书 记 员 孙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