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利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新华东路171号。
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35号-61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审理经过
丁利明与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5月26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3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少量存款,本案已冻结。
5.2021年3月19日,前往邓州市房产、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均无财产。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521.67元,尚余245478.3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