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黄馨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黄馨瑶。
被告:林凤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王晓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黄生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黄海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宋国辉申请黄馨瑶、黄生家、林凤芝、王晓丽、黄海仁、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民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