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53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董立君,女,1960年生,汉族,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董立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122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立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敏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立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敏欠款339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4.5元、执行费414元。2021年3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董立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立君银行存款,但无可供执行余额。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件执行成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