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科研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安娜,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允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允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英特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集团)、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济南英特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英特制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控股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回复函》、《确认函》、报纸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6年1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济民四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限期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被告山东小鸭集团和济南英特制冷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2021年3月5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融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编号SDAMC03ZQZR2021金字004号),转让标的包括平安银行对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的债权;平安银行与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在2021年3月11日《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2021年3月17日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金融资产公司签订《分户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对债务人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的债权。2021年4月26日,山东金融资产公司与山东小鸭控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编号SDAMC03ZQZR2021金字008号),转让标的包括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对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的债权;双方在2021年5月18日《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 另查明,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向山东小鸭集团出具《告知函》,通知山东小鸭集团拟处置涉案债权,山东小鸭集团于2021年4月2日向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出具《回复函》,表明对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处置债权无异议。山东小鸭集团于2021年5月20日向山东小鸭控股公司出具《确认函》,表明对《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内容已收悉,对山东小鸭控股公司受让债权无异议。山东金融资产公司提交2021年5月13日《关于债权项目转让情况的说明》,说明了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认可山东小鸭控股公司已取代其债权人地位。 再查明,山东小鸭热水器公司、济南英特制冷公司均已注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2年8月13日,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更名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经平安银行转让给山东金融资产公司、山东金融资产公司转让给山东小鸭控股公司,两次债权转让均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且均已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被执行人山东小鸭集团亦书面表示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宜。债权转让后,山东小鸭控股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刘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新 书 记 员 陈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