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朱某2,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王某,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柳某,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朱某2、王某、柳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劳务费451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修建隆德县城关镇龚岔村木粉加工厂车间需要,自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雇佣四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四原告劳务费45116元,但被告未给付。后四原告催要劳务费时,被告于2021年4月7日向四原告出具劳务费45116元欠条一份。之后,经四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借故拖欠至今。故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四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工程资金未到位,故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四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四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负有给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被告以其工程资金未到位为由,不给付原告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某1、朱某2、王某、柳某劳务费45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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