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家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赖智健,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桂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邹志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昆、刘家豪与被执行人吴桂根、邹志振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49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邹志振的银行存款1537.4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桂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并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两次网络公开竞价拍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家豪,并缴纳了执行费10587元到本案代管款账户。本案裁定将上述房产按第二次流拍的拍卖价922418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家豪,将拍卖辅助费500元发放给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将执行费11624.48元上缴诉讼费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执2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