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宝丰路13号绿洲豪庭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潘雄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被告:谢珍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洲公司)诉被告潘雄辉、谢珍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心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被告潘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珍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心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等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13558.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新丰县中心洲“汇龙天下”小区系原告开发的项目。2014年4月15日,被告与原告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农商行)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被告为借款人,原告以保证人身份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上盖章确认,对本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5月13日因被告未如约归还贷款,新丰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雄辉、谢珍珠追偿。2019年12月20日新丰农商行在原告账户为80×××88共划款421496.81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原告因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8.15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之后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综上所述,为更好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潘雄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已经拍卖了房产,进行了垫资的行为,这笔款项本应由法院拍卖成功后进行交付给新丰农商行,并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损失,而且被告不知道原告的垫资行为。

被告谢珍珠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支付利息,本房产是由法院进行拍卖,开发商垫资一事被告不知晓,按拍卖流程是本房产拍卖后的款项由法院支付给新丰农商行,而不是由开发商垫资后进行拍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7日,被告潘雄辉、谢珍珠向原告中心洲公司购买的新丰县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新字第××号)。2014年4月15日,潘雄辉、谢珍珠作为借款人,中心洲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新丰农商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2014年4月30日,新丰农商行将390000元借款划入潘雄辉的账户后,再转账至中心洲公司指定的账户,完成贷款放款。潘雄辉于2014年5月20日起根据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于2016年11月起开始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5月13日,新丰农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粤023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雄辉、谢珍珠偿还新丰农商行借款本金362408.14元及利息,中心洲公司对潘雄辉、谢珍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潘雄辉、谢珍珠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中心洲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向新丰农商行支付了本金360218.72元、利息48782.91元、罚息5226.12元,复利7269.06元,合计421496.81元。后中心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潘雄辉、谢珍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中心洲公司已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本院(2020)粤0233执325号申请人中心洲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雄辉、谢珍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潘雄辉、谢珍珠所交421496.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被告潘雄辉、谢珍珠向新丰农商行按揭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潘雄辉、谢珍珠该违约行为造成作为保证人的原告中心洲公司被本院判决对潘雄辉、谢珍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洲公司根据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为潘雄辉、谢珍珠清偿了所欠新丰农商行借款本金360218.72元、利息48782.91元、罚息5226.12元,复利7269.06元,合计421496.81元。虽经本院执行,中心洲公司收回了所支付的款项,但仍造成了中心洲公司所支付款项从支付到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故中心洲公司有权要求潘雄辉、谢珍珠支付中心洲公司代潘雄辉、谢珍珠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等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对潘雄辉、谢珍珠提出不知晓中心洲公司垫资一事,款项应由法院拍卖成功后交付给新丰农商行,中心洲公司不存在占用资金损失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中心洲公司主张损失13558.15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之后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中心洲公司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潘雄辉、谢珍珠偿还银行贷款本息421496.81元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执行收回421496.81元的时间是2020年7月7日。潘雄辉、谢珍珠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中心洲公司连带清偿款项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损失,故潘雄辉、谢珍珠向中心洲公司支付的利息损失,应以421496.81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至2020年7月7日止,故中心洲公司提出利息损失13558.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潘雄辉、谢珍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13558.1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5.58元,由被告潘雄辉、谢珍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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