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鱼山北路浩阳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正祥。
被告:张青春,住所地织金县。
第三人:织金县浩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织金县鱼山北路浩阳花园小区内。
负责人:高明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光志,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该业主委员会成员。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春、第三人织金县浩阳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织金祥和残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