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常淑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希军、常淑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22元,减半收取计419.1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