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指山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五指山友合置业有限。住所地**指山市越丰路翡翠明珠小区**栋**层**号2号。 法定代表人代桂芳。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土环资字【2015】270号《关于收缴"翡翠明珠"项目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以下简称270号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五指山友合置业有限公司针对该决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因原告已向本院就申请人要求执行的270号决定书要求撤销,而该决定书是否撤销,系本案是否能够执行的关键,故本案决定中止审理。2016年7月6日,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诉讼尚未审结,且审理期限尚不确定,待诉讼案件审结后视裁判结果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丽梅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符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穗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