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孔家垣村交口河*号。

被执行人:杨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临钢附近。

被执行人:袁增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梁家河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冉奎与袁增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明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6b437f9767ee5b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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