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蓉,女,****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贾英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文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贾英鑫、刘桂荣与被告贾文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英鑫、刘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被告贾文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英鑫、刘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贾文跃支付10万元。事实和理由:刘桂蓉与贾建民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贾英鑫。贾文跃系贾建民弟弟。贾振术、张秀英系贾建民、贾文跃父母,两人分别于2019年、1998年过世,遗留有位于(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处。贾文跃承诺向贾建民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10万元后该房产归其所有。贾建民于2018年过世。涉案房产于2019年9月30日被征收,拆迁款由贾文跃领走,刘桂蓉、贾英鑫多次向贾文跃要求支付款项,贾文跃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
贾文跃辩称,其一、本案欠条是贾文跃出于亲情,为感谢兄姐出具的。兄姐出于亲情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自己留下生活居住的房子,为感谢兄姐的照顾,贾文跃才出具的欠条。其二、欠条中写明待到经济情况具备的条件下付清,现贾文跃刚退休,退休金不高,且身患疾病,每年需住院治疗,平时需吃药维持,经济困难,不具备欠款支付条件。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一、贾振术与张秀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五名子女,贾建民为次子、贾文跃为三子。贾振术于2019年1月13日去世,张秀英于1994年8月27日死亡。二、贾建民与刘桂荣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贾英鑫。贾建民于2018年11月8日死亡。三、贾振术名下有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98号3号楼2-403房屋一处。2018年9月15日,贾文跃出具《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分割协议)一份,载明:“父亲贾振术、母亲张秀英名下房产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98号3号楼2-403室建筑面积40.84平方米(济房权证天字第100828号)这壹套归属于继承人贾文跃房产,贾文跃自愿支付每人壹拾万整;待到经济情况具备的条件下付清。此协议可谓欠条凭证并具有法律效益,每人收到现金后收回原件。备注:经诸位长兄贾文钦、长姐贾文香、二姐贾云香、二哥贾建民协商同意,如果支付人贾文跃出现没有行为能力(或去世)支付协议书不再作为欠条凭证,同意放弃不作任何追究。本协议一式五份签字后生效。被支付人:贾文钦:壹拾万元整(10万)。贾文香:壹拾万元整(10万)。贾云香:壹拾万元整(10万)。贾建民:壹拾万元整(10万)”,贾文跃在欠款支付人处签字,并书写2018年9月16日,贾文钦、贾文香、贾云香、贾建民、贾文跃均在《放弃继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载明:“父亲贾振术、母亲张秀英(1994年8月28日去世)。两人共生育五位子女:长子:贾文钦、长女:贾文香、次女:贾云香、次子:贾建民、次子:贾文跃。遵照遗嘱经贾文跃继承父母名下房产: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98号3号楼2-403室(济房权证天字第100828号)房产。同时放弃继承母亲张秀英财产继承权;上述协议签字后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书具有房产各种手续办理使用证明”。2019年9月30日,贾文跃签订《济南市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所征收房屋位于天桥区北园大街598号3号楼2-403,支付总价款为1034745.13元。诉讼中,贾文跃认可其已领取房屋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桂蓉、贾英鑫虽对贾文跃提交的协议书不予认可,但未对此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其它证据推翻该协议书,故本院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贾振术、张秀英的五名子女以该协议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该协议书虽无贾振术签字,但贾建民、贾文跃等五名子女作为贾振术死亡后的继承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故该协议书应为有效。贾振术、张秀英的五名子女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一致,贾文跃出具分割协议表示自愿支付其它四名子女每人各10万元。贾文跃早已实际领取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已达成“经济情况具备”的条件,现贾建民已死亡,刘桂蓉、贾英鑫要求贾文跃按分割协议给付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贾文跃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年老多病,并主张拆迁补偿款已用以偿还债务,但贾文跃对此未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贾文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桂蓉、贾英鑫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贾文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心宇 ? ?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