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原告王炜与被告大连民欣供热有限公司、长海兴农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24民初85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2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被告长海兴农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221元,被告长海兴农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承担2588元,原告王炜自行承担2633元。”
审判长 胡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