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向阳,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张美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另一户籍:张美芳,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加竹村中星街*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向阳与被执行人张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329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美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向阳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申请费5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美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美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3月2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美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限制出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美芳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向阳的委托代理人,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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