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原告袁平与被告尹卫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62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判决书第5页第7行“18000元”补正为“10000元”,第8行中的“116046.57元”补正为“108046.57元”,第10行中的“135103.75元”补正为“143103.75元”、“81062.25元”补正为“85862.25元”,第21行中的“197108.82元”补正为“193908.82元”,第27行中“142元”补正为“174元”,第28行中“2121元”补正为“2089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