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海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U151K93。
经营者:丁继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海宁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芳,女,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营业员。
被告:任传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以下简称泓鑫商店)与被告任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鑫商店的经营者丁继丰、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芳及任传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泓鑫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判决被告退还金沙摘要53度酱香型白酒六瓶(一箱+2瓶),价值7194元;三、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购买酒水货款1128元;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0日傍晚,被告到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购买烟酒,当时商店老板因事外出,店里只有刚聘用的营业员在场。因营业员第一天上岗,不太熟悉店里环境,在例行卫生打扫擦拭商品标价牌时,不小心将标价牌放错位置。被告向原告营业员询价时,营业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放错的标价牌188元对被告进行了报价,此酒的实际价格为1199元。被告听完价格以后,仔细反复查看,并向营业员确认店里是否只剩放在货物架上的两瓶。当营业员告知店里总共剩下六瓶时,被告称将剩余六瓶酒全部购买,另外还购买了8盒香烟,共支付1256元。原告营业员按照被告指示将其打包,被告离开商店以后,原告营业员立即联系了商店老板向其确认商品价格,才知道自己将商品卖错价格,而且差价很大。营业员经过几番周折终于在被告离店以后两个小时内联系上了被告,并讲明具体情况,但被告既不同意退还商品,原告退还货款,也不同意补差价。原告认为这属于典型的重大误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任传东辩称,我当时去商店的时候,营业员在。我问营业员问了好几遍酒多少钱,确定价格后我才买的酒。买完酒后我就走了,当天晚上九点左右,我在回老家路上接到电话,谁打的电话我不知道,问是不是在店里买过酒,说这个酒不是这些钱。然后我在高速上开着车,我说我给你钱了,和我没有关系。我不管是营业员还是老板,我没有给你培训营业员的权利,价格也是你自己标的,我只是个购买者,我是按原标签价格买的,你说你标错了和我购买者没有关系。我不知道当时的价格是老板定的还是营业员定的,还是在搞促销活动,这些我不清楚。这个酒水如果说我当时在店里没离开,你如果说价格弄错了或者说我在购买过程中你给老板打电话核实过这个酒的价格,如果当时给我说这个酒的价格是你现在说的1199元的话,我不买这个酒。我去买酒没有义务去网上或者去什么地方查价格,你是经营者,你有定价格权利,我只是购买者,当时我是按标签价格给的钱,你标签上标的多少钱,我付多少钱,钱付完以后这个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价格是你经营者弄错了,和消费者没有关系,我不会给他任何的补差价和退酒水。
本院查明
泓鑫商店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商店监控录像、韩景芳与任传东的通话录音、进货单、丁继丰与金沙酒供货商业务员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经任传东质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任传东提交了其在其他商店询问金沙酒价格的录音和照片,经泓鑫商店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0日18时左右,任传东到泓鑫商店购买烟酒。因泓鑫商店营业员韩景芳摆错标价牌,误将标价1199元每瓶的金沙摘要53度酱香型白酒按188元每瓶的价格卖给了任传东6瓶。任传东支付给泓鑫商店该6瓶酒及香烟价款共计1256元(6瓶酒的价款1128元)。泓鑫商店购进金沙摘要53度酱香型白酒的价格为平均每瓶709元。当天晚上20时左右和2021年4月16日,韩景芳打电话给任传东,告知酒卖错了,要求补差价或退货,遭到任传东的拒绝。根据任传东在其他商店的问价情况,该种酒在其他商店标价也是1199元,但出售价格分别为780元、69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泓鑫商店营业员因摆错标价牌误将标价1199元的金沙酒以188元的价格卖给了任传东,构成重大误解。泓鑫商店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任传东主张已经将酒喝掉,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泓鑫商店要求按进价补偿差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进价和售价,差价为3126元(709×6-188×6),泓鑫商店主张3120元。但泓鑫商店对重大误解的形成存在过错,同时结合该种金沙酒在其他商店的售价,本院酌定任传东补偿泓鑫商店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与任传东2021年3月30日18时左右形成的金沙摘要53度酱香型白酒买卖合同;
二、任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补偿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2000元;
三、驳回河口区泓鑫酒水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传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