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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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黄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玖与被告黄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思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8200元(其中本金6500元,利息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在被告开办的“有家宠物店”购买宠物狗而相识。2021年4月,被告以自己出了车祸需要支付医疗费为由向原告借了65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分三笔转给了被告(三笔转款金额2000元、2500元、2000元),被告承诺在今年4月20日前还清。但直到6月份被告才归还了2000元。7月8日,双方通过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欠款本息总计8200元,此后,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微信均已拉黑,无法联络,被告原经营的宠物店也已经关闭。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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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思杰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查明,原告谭玖与被告黄思杰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承诺借期1天,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000元;同年4月12日,被告又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4500元,当日,原告又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转款共计4500元(其中一次2500元、一次2000元)。借款后,被告通过微信于同年4月20日还款1000元、5月4日还款1000元。7月8日,双方就欠款本息进行了对账,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还款,原告故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微信转款账单、微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款记录予以证实,故该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2000元,就余欠借款4500元未还,被告的该行为系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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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思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玖归还借款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被告黄思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